近年来,随着月嫂等家政服务的普及,一些与此相关的类似的负面事件也是层出不穷。但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完善、市民家政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了解与月嫂等家政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产后家庭来说就显得非常重要了。那么,对于请住家月嫂这种家政服务来说,当中各方的权益又是如何界定的呢?今天就让360母婴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其中的法律关系。 经熟人介绍的私单月嫂,双方只有口头约定并未签署合同 私单月嫂,故名意思就是没有经过中介或者家政公司,经过亲朋好友的推荐后,私自建立起的服务关系,通常都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仅仅口头约定服务内容和价格。这种住家月嫂的服务关系是由雇主与月嫂护理员之间建立的,在法律上属于雇佣关系,因此涉及的主体一方是接受月子护理服务的雇主,另一方则是提供服务的护理员。在服务期间发生利益损害,一般是这三种情况: 月嫂在服务的过程中,因雇主的过错造成双方损害的,雇主为责任主体。并且这种责任,不能以雇佣合同或口头约定的免责条款而免责。 月嫂在服务的过程中,因为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雇主或第三人承担主要责任,雇主可以过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由于月嫂的重大过失或者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要与月嫂承担连带责任。雇主可以事后向月嫂追偿。 成都住家月嫂 通过家政中介机构建立起来的月嫂服务 这种关系被称为居间型家政服务,由月嫂护理员、家政中介机构、雇主三者形成的服务关系。月嫂与雇主之间依然是雇佣关系,具体可参照上一条的情形作出判断;而家政中介机构在其中扮演的是居间人,月嫂、雇主是委托人,三者间是居间法律关系,属合同法调整。 员工制家政公司派遣型月嫂住家服务 所谓派遣型家政服务,就是指月嫂护理员作为家政公司的员工在从事服务工作,家政公司对其招聘、培训、管理并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而家政公司再与产后家庭签订服务合同,指派月嫂员工到产后家中进行护理工作,家庭需向家政公司支付费用。 这样家政公司就与月嫂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对到家庭服务的月嫂护理员是一种劳务派遣行为。这种情形下权益受到损害,如果是因为月嫂护理员的过错导致的,那么应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